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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因應港版國安法實施後,該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各級地方政府得參照辦理。本注意事項重點摘要如下:
(一)行前:
- 查閱陸委會網頁之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資訊,預為瞭解可能風險。
- 因公參加活動會議,應向邀請單位詳細瞭解相關細節,並留意遵守相關法令保密規定。
- 公務赴港澳原則上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非因公者亦宜盡量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
(二)在港澳期間:
- 應遵守相關法令,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提高警覺避免洩漏機密。
- 避免前往抗爭集會遊行地點,或單獨前往陌生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餽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 如遭羈押、限制行動或搜索,得通知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
- 遇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或特殊違常對待應提高警覺。
- 倘遇媒體採訪,未獲授權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發表談話。
- 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並請所屬機關函報陸委會。
- 如有需要,得與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保持聯繫或請求協助。
二、疫情期間應避免非必要之出國行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