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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彈跳視窗觀看:1101004所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1101006市府來函重申公務人員應遵守辦公紀律,嚴禁於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11009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1100706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緊急狀態 辦公場所公務人力分流應變措施參考原則.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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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
(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 3 年。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 8 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
前開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 3 年」,係指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各級主管應督導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禁止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販賣及團購等與工作無涉之行為,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情節予以嚴懲。
依來函,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本府衛生局 110 年 9 月 14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0016737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C 型肝炎懶人包網址: https://p.tainan.gov.tw/u/miym 。
三、 B 、 C 型肝炎篩檢資格:
(一)45 歲至 79 歲民眾,終身補助一次。
(二)原住民, 40 歲至 79 歲者,終身補助一次。
四、 C 型肝炎篩檢院所: https://p.tainan.gov.tw/u/p2ib 。
五、如有任何篩檢問題,請洽詢本府衛生局聯絡人:( 06 )
6357716 分機 245 戴小姐, E-mail : d00326@tncgh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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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人事總處轉知
為因應 Delta 疫情變化,請轉知機關各類人員,如有發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腹瀉等症狀,請儘速就醫或篩檢,不要到辦公室上班。
機關對於有上述症狀的同仁,可請同仁請假或本權責實施居家辦公等 2 種方式,擇一處理:
1 、請假: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休假、病假及加班補休辦理。
2 、實施居家辦公:可視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本權責辦理。
檢附本總處 110 年 7 月 6 日「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緊急狀態辦公場所公務人力分流應變措施參考原則」,請參考。
110 學度第 1 學期開學日前(110 年 8 月 24 日至 110 年 8 月 31 日),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有照顧「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8 月 6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0950968 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同仁應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之規定,如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茲舉例違規樣態如下:
(一)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活動。
(二)上班時間未辦理請假手續,外出辦理私事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三)經機關首長許可免簽到退者,上班時間遲到早退。
三.市府將不定時派員查勤,同仁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