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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8 月 6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0950968 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同仁應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之規定,如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茲舉例違規樣態如下:
(一)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活動。
(二)上班時間未辦理請假手續,外出辦理私事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三)經機關首長許可免簽到退者,上班時間遲到早退。
三.市府將不定時派員查勤,同仁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詳如附件檔案總說明):
(一)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 實者,或配合現行教師法規定,修正經依法解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增訂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 觀看完整文章

